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长期两不找”是否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未曾联系,劳动者在此期间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的情况。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长期两不找”是否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律师解答:
“长期两不找”的认定要件是: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一次持续时间较长,几年甚至十几年没有联系;
2.劳动者未给用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用人单位也没有给劳动者发放任何工资以及福利待遇;
3.双方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或用人单位虽主张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证明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
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义务,可以认定双方在此期间不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和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避免出现“长期两不找”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密切关注自己的权益,及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补充:
劳动关系解除权系形成权,必须由解除权人向对方做出解除劳动关系之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在不具有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劳动者的请求作出解除通知无效、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裁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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