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知识产权 >>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妞问答律师
400-618-8116

咨询我 我也要出现在这里>
分享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024年04月12日 法妞问答律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网友咨询: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要件,具体表现为不被所属行业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轻易获取。但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合法知悉该信息,并不影响其“秘密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律师补充:

  商业秘密被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权利人可以与侵权人双方本着真实自愿的原则协商或委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还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认定查处。被侵权行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法妞问答 律师法妞问答-3分钟100%解决你的法律问题

微信扫描二维码 向我提问

阅读数 1142

25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419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