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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哪些材料

2024年04月07日 法妞问答律师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网友咨询: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解答: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律师补充: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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