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共享用工中,劳动者发生工伤谁来担责
共享用工是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的一种有效方式,原企业(劳动力富余企业)与职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职工安排到缺工企业(劳动力短缺企业)工作,同时实现原企业降低人力成本、缺工企业增强生产能力、职工获取劳动报酬三赢局面。
网友咨询:
共享用工中,劳动者发生工伤谁来担责?
律师解答:
共享用工的目的是为了缓解原用人单位的用工压力,同时满足实际用工方的用工需求。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原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共享用工”形式下,原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并不发生改变;原企业和缺工企业之间签订《共享用工协议》,就劳动力进行共享,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合作合同关系。原企业仍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及法定的用人单位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律师补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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