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游客踏空台阶摔骨折索赔27万元,景区该承担责任吗?
游客张女士在距离景区出口不远的台阶处踏空摔了一跤,随后,她至景区医务室进行简单处理后,自行前往医院就诊。经鉴定,张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因协商未果,张女士将管理该景区的文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
最终法院酌定文旅公司对张女士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张女士自担80%的责任,遂判决被告文旅公司需赔偿原告张女士5万余元。
《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景区作为公众进出频繁的场所,在设计、维护、管理等方面,应尽量做到安全合理,即使景区免费也不能免除或减轻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当然,游人应该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出入公共场所,特别是景区这种地形较为复杂的场所时,应提高自身的注意程度,尽量降低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公共生活是个人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和个人自身守土尽责,才能形成双向奔赴,优化我们在公共空间里的生活体验。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不断发展,各类游玩项目增多,旅游业经营者应在项目服务过程中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游客安全须知,做好安全警示工作,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必要时还需配备专业人员在意外发生时及时履行安全救助的义务。
游玩本是一件愉悦身心的好事,游客在参与游玩活动中也应以保障自身安全为前提,在游玩前做好风险评估,注意到潜在的危险性,牢记安全第一的理念,千万莫让“舒心游”变“闹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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