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独生女欲出国留学起诉父母分割房产,法院如何判决?
25岁的小田是田先生夫妇的独女,2021年,小田因留学、择业等问题和父母发生矛盾,想要分割共有房屋,但父母拒绝出售或者将其在房屋中的份额买下。同年7月,三人约定待奶奶“百年”后将上述房屋出售,小田会分得相应房款。小田表示,出国留学是自己多年梦想,父母却不肯提供资金帮助,于是将田先生夫妇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小田以留学、生活等为由要求分割房屋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且即使理由客观存在,也不属于共有物分割的重大理由。因此本案房屋目前不存在分割的约定或者法定情形。并且房屋原产权人奶奶仍实际居住在内,原被告双方曾约定等到奶奶“百年”后才涉及房屋出售问题。目前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无力支付对方折价款,因此本案房屋目前亦不宜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田的全部诉讼请求。虽然法院驳回了小田的请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解决方案。首先,小田可以尝试与父母进行更加深入的沟通,寻求共识和妥协。其次,小田可以考虑其他的资金来源,如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发生矛盾是分割共同共有房屋的合理理由吗?
与按份共有关系不同,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特殊人身关系为基础,并非简单基于出资购买行为和出资份额形成。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此外,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从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若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情况下时,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存在“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本案中,首先,原被告曾达成协议,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奶奶去世后才考虑处分房屋,目前约定的分割条件并未成就;其次,原被告家庭关系并未发生变化,共同共有房屋的基础并未丧失;最后,小田所提分割理由并非“重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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