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关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有何规定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网友咨询:
关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合同效力依照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律师补充: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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