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交通事故 >> 现值13万牵引车维修费21万保险拒赔!
A公司花费30余万元购置一辆重型牵引车。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应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中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7万元,绝对免赔额为0。因A公司员工李某在驾驶该重型牵引车运输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固定物发生侧翻。经交警认定,李某承担本次单车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A公司与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故A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2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维修费用和重置费用哪一个应该作为理赔依据,因此,保险公司以重置费用为准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车辆实际价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本案中保险单确认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27万元,该金额系保险合同订立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针对被保险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对于保险金额范围内的维修费用,无论是否高于重置费用,保险人均将如数理赔。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A公司车辆维修费用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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