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未找到合适交往对象,婚介服务费能退吗?
为了找到对象,我在婚介网站上支付了费用。然而,最终我没有找到理想的伴侣,婚介公司能否退还费用呢?
2021年7月12日,袁女士花5000元与婚介公司签订婚恋服务协议,约定一年内提供婚恋服务,期间如果没有合适的交往对象,服务费用全额退还。一开始,婚介公司陆续介绍对象,袁女士与其中一男子相处两个多月后,认为不合适,就没有再继续相处。但此后婚介公司没有再向袁女士介绍对象。合同期结束后,袁女士以婚介公司未能替其找到合适结婚对象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婚介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
本案中,婚恋服务中仅约定介绍“合适交往对象”,婚介公司并未作出介绍“合适结婚对象”的承诺,且婚介服务本质为介绍机会,当事人对交往对象是否满意,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感受,相亲是否成功、最终能否结婚,也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袁女士与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未能结婚,不代表婚介公司违约。考虑到婚介公司在合同履行后期,的确未向袁女士继续提供服务,所以法院酌定婚介公司退还袁女士60%的服务费,共计3000元。
婚介服务合同是指婚介服务提供方为征婚者介绍配偶过程中,双方订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通常是由婚介服务提供方提供,与征婚者协商签订。
婚介服务合同通常有以下内容:征婚者对征婚对象的要求;婚介服务提供方的服务内容,如提供双方详细信息、安排双方约见会谈等;收费标准,如按次数计费、会员制计费、婚介成功费等;双方义务,如征婚者应提供真实信息,婚介服务提供方有保密义务、按照双方约定介绍征婚对象的义务等;还有其他诸如合同有效期、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婚介服务提供方承担的义务是向征婚者推荐婚恋对象,征婚者在接触了解之后,能否互相接纳缔结婚姻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婚介服务合同的完成不以服务对象与被介绍人缔结婚姻为前提,婚介服务提供者收取报酬并按照约定提供符合条件与数量的婚恋对象时合同履行完毕。婚介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兼具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部分属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主观性强,又具有人身性,故当事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此外,由于婚介服务合同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一旦接受服务方不愿继续接受服务,则双方合同的目的便无法实现,该服务合同也应当解除。
单身人士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应当理性认识,签订之前与商家明确具体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及时对婚介公司履行合同的瑕疵行为提出自己的异议并予以留痕,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婚介公司应秉持诚信经营理念,明细服务事项,依约认真履行,避免因违约承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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