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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网友咨询:
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虽然同先履行抗辩权一般有先后履行债务之分,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证据有:
1.证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不能还债风险的证据。需要搜集的证据就是能证明对方经营状况的,不论是书证也好,认证也罢,只要是合法有效的证据都可以。
2.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行为的证据。
3.证明丧失商业信誉的证据。即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先履行义务人多次违约让人无法相信其能履行合同义务。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认为可以在规定先履行方负举证责任的同时,要求后履行方负一定的反证责任,以便降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成本。同时,应赋予先履行方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以便进一步补强证据,这样既可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又可以充分发挥此项制度的功能。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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