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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产假后被调岗降薪,法院会怎么判?
最近,李女士遇到了糟心事,其产假后回归公司,却发现自己被调岗降薪,公司则认为调岗是其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法院会怎么判?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李女士原是某置业公司的销售经理,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销售经理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内容。2022年4月李女士开始休产假,同年9月产假期满后返回工作岗位。不料,其销售经理一职已由他人担任,自己则被口头通知到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副经理。岗位调换了,薪酬也随之降了下来。李女士的工资从原来的月薪15000元,降到不足10000元。李女士十分郁闷,便找公司交涉,但没有任何结果。
于是,李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相应的差额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但公司坚持认为李女士休产假导致公司销售经理一职空缺,公司根据企业经营需要,有权对缺岗人员进行补足,这是经营自主权的表现,其调岗行为合情、合理、合法。置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调岗行为合法,且无需支付产假期间的差额工资。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如需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李女士在休满产假返岗工作后,该公司未征求李女士意见而单方将其工作岗位从原销售经理调整变更为行政副经理,两岗位的职业技能与职务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工资水平亦与之前并不相当,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李女士有权要求置业公司履行双方原劳动合同,由李女士继续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并享受原岗位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对置业公司要求确认其调岗行为合法且不支付差额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但李女士此次工作的变更是其产假期满返岗后,公司单方面决定的,未征求李女士意见,梁刚为不论是工作内容还是引资待遇都与之前有较大差距,这无疑属侵害了李女士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置业公司的诉求法院予以驳回。
那么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应该怎么维权呢?首先,在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其次,可以整理证据去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第三,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那么去法院起诉,如果时对方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那么还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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