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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那么您知道动产交付的方式是哪些?
网友咨询:
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解答:
1、直接交付。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
2、间接交付。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
(1)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律师补充:
动产的取得方式有:
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2、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
3、发现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4、先占。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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