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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车损,保险公司按照车损险合同理赔车辆损失后,能否向作为实际侵权人的非机动车方进行追偿?
网友咨询:
保险公司赔付机动车损失保险后,能否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律师解答:
目前法院不支持保险公司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即机动车一方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依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无过错原则规则,但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即如果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以相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以此实现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但机动车一方不能因此请求有过错的非机动车一方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律师补充:
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具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并未规定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经济损失,法律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并不能因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就可要求其对机动车一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赔偿责任的免除只能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如果,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简单认为自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就肆意放纵自己的不文明驾驶行为或者不遵守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后果,可能会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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