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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法院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网友咨询:
人民检察院对哪些案件可以决定不起诉
律师解答:
检察院法定不起诉有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律师补充:
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有:
1、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因工伤事故、雇员受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5、因实施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6、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7、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8、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低保户请求侵权赔偿的;
9、其他确需支持起诉的案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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