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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归谁

2023年04月10日 法妞问答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难免会丢失贵重物品或捡到遗失物品,这时候应该报备当地公安厅,积极联系失主。这时找不到失主并且也联系不上,在网上发的公告过了很久也没有失主来认领,那么这些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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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归谁

  律师解答: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对于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缴国库。

  律师补充:

  关于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

  1、拾得人的义务:

  (1)通知义务。即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

  (2)保管义务。即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3)送交义务。即拾得人若不愿履行通知义务,则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4)返还遗失物义务。即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对权利人负有返还义务。

  2、拾得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即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意定报酬请求权。即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报酬给付义务。

  (3)拾得人的遗失物留置权。即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和意定报酬的义务与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若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和报酬,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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