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客户名单”是不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网友咨询:
“客户名单”是不是“商业秘密”?
律师解答:
客户资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客户名单”也是企业非常看重的经营信息,但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般情况下,客户名单是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维护经营而形成的客户信息或者客户资产,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而这些信息是没办法从公开的渠道获取的。权利人能够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经营产生效益带来利润。并且为了保护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的。符合上述情况,可界定为商业秘密。
律师补充:
客户是公司营收来源的保证,客户名单是公司极具价值信息,是公司重要的竞争资源;公司常会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通过劳动合同来约定员工保密义务,作为向员工违约索赔的依据。
员工离职后,侵害原企业商业秘密,导致原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原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由法院综合案件审理情况、侵权程度、损害后果、参照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等,酌情认定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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