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不能证实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是否对公司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财产混同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混合,从而模糊其作为产权人的属性,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避免该财产被直接执行。
网友咨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不能证实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是否对公司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答: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不能证实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对公司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控制公司财务,通过他人设立多个个人账户循环使用公司借得的资金,无法区分个人使用与公司使用的具体金额,致公司资产显著减损,偿债能力显著降低,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对公司相关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无明显不当。
股东没有任何实际出资,且在缺乏合法原因的情况下擅自转走公司账内资金,导致公司缺乏清偿能力,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其实质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股东应在其转走资金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补充:
判断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股东可以提供公司记账凭证、银行流水及其他财务记载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公司与股东存在的资金往来均有相应记载,且股东与公司账户独立、能够相互区分时,一般不认为构成人格、财产的混同。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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