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的,该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妞问答律师
400-618-8116

咨询我 我也要出现在这里>
分享

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的,该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3年03月17日 法妞问答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负的债务。《民法典》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两大类型,即夫妻共同生活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然而,即便是法律明确的认定规则,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认定难”的问题。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的,该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答:

  不能。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共同还债的合意必须明确,并非有夫妻共同签字的负债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签的是什么字、在何处签的字,双方签字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未在负债凭证上借款人处签名,仅以证明人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且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足以说明夫妻二人并无共同借款合意,不宜确定为共同债务,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律师补充:

  关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判断应当结合民事行为加以认定,民事行为与意思表示可以形成逻辑自洽,即共同意思表示下的民事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应当是性质与目的一致的行为,借贷则同借贷,担保则同担保。除此之外,“知情”与“同意”应当作不同的理解。知情权是同意权的基础,但不意味着两者可以画等号,不能因为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就否定了夫妻一方的独立意思表示,应当尊重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法妞问答 律师法妞问答-3分钟100%解决你的法律问题

微信扫描二维码 向我提问

阅读数 1142

25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490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