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的,该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负的债务。《民法典》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两大类型,即夫妻共同生活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然而,即便是法律明确的认定规则,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认定难”的问题。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的,该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答:
不能。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共同还债的合意必须明确,并非有夫妻共同签字的负债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签的是什么字、在何处签的字,双方签字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未在负债凭证上借款人处签名,仅以证明人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且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足以说明夫妻二人并无共同借款合意,不宜确定为共同债务,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律师补充:
关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判断应当结合民事行为加以认定,民事行为与意思表示可以形成逻辑自洽,即共同意思表示下的民事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应当是性质与目的一致的行为,借贷则同借贷,担保则同担保。除此之外,“知情”与“同意”应当作不同的理解。知情权是同意权的基础,但不意味着两者可以画等号,不能因为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就否定了夫妻一方的独立意思表示,应当尊重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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