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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必须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吗?

2023年01月10日 法妞问答律师

王山是万得公司员工,担任智能数据分析岗位工作,之后,王山与万得公司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山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为王山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与万得公司劳动关系后的24个月,还约定了一系列竞业限制义务,王山辞职后因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被万得公司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法》第23条有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人民法院实质认定新单位不属于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从而判定离职劳动者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协议的一种,签署之后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不过,不是所有员工都要签订该协议,对于竞业限制制度,只适用于以下三类人:

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包括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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