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员工上班路上猝死,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到底算工伤吗?
阳康是某公司员工,某日6时50分许,阳康在上班途中发病倒在路边,路人看见后随即报警并拨打120。但当日阳康还是抢救无效不幸死亡,事发后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阳康家属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仍认定阳康不属于工伤。
上班路上猝死,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本案中阳某发病时并没有到工作时间,而且他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病的,所以他的死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故驳回了其家属要求认定工伤的诉讼请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若真是因工死亡,有哪些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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