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什么是预约合同,有何规定
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契约。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契约之中,后被有些国家扩及于所有契约。不同国家对预约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同。
网友咨询:
什么是预约合同,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预约合同,是指约定于将来一定时间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的成立,须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预约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是将来订立本约,合意达成的将来订立本约应当是一项确定性义务,反之,则不构成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践中,预约合同也是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合同类型,在租赁、承揽、商品房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民间借贷、大型采购、股权转让等领域大量存在,而且名称五花八门,比如意向书、允诺书、定金收据、认购书、订购单、原则性协议、框架性协议、临时协议等。
律师补充:
预约合同虽为订立本约而签订,甚至预设了本约中的民事权利义务,但是当事人达成预约合同的合意仍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合同,应区分于本约。
预约义务人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在性质上属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实际履行和赔偿损失。但是,对于能否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强制磋商,还是强制缔约,抑或是视为本约,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法律并未予以明确,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均存在争议,分歧较大。如果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对签订本约作出了明确约定,且此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客观上也能够继续履行的,则裁判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反之,则应审慎适用强制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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