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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是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
网友咨询:
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律师补充:
终结执行是法定结案方式之一,是执行案件的一种彻底性退出方式。终结本次执行不等于终结本案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定义可以概括为,经法院现有执行手段执行后无法继续执行,法院决定对相关案件进行搁置,不再采取执行手段。
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有严格的流程要走,必须要穷尽执行措施(网络查控财产,上门查找被执行人,责令申报财产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如限制高消费、符合条件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开展终本约谈告知申请人)后才能报结。
终结本次执行后,代表着法院暂停了国家强制执行的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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