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经济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代持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代持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需依据具体情况详细评估。
1、若代持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则除非其行为破坏了公司的财产独立性,否则该股东无需对公司的其他债务承担责任。
2、然而,若代持股东尚未完成认缴出资的实缴,那么他们仍有义务在认缴的范围内继续出资。
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应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对于货币出资,应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需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若股东未按此规定缴纳出资,除需向公司补缴外,还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隐名股东是否会被认定为实际出资人,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协议:尽管该协议对公司没有约束力,但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仍然有效。它是隐名股东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如果协议中未明确隐名股东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且隐名股东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受股东权利,双方的隐名投资关系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股东关系,而是按照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在实践中,隐名股东可能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负责。然而,如果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经营并行使股东权利,这将作为公司和其他股东知道并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法院将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中国的法律、法规对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有所限制。例如,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隐名股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其请求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可,对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面临较大的风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