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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或娱乐场所禁止自带酒水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2024-04-11 经济纠纷 阅读量: 27

经营者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禁止自带酒水”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餐饮经营者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单方面制定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它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属于霸王条款。

同时,“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等,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如果消费者再次遇到此类“霸王条款”,如不允许自带酒水等,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或者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制定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更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果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那么这些内容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着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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