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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行政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
2024-04-11 综合 阅读量: 19

以下情形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 对于年龄在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若其存在违法行为,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 当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时,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3. 若当事人受到他人的胁迫或诱骗而实施违法行为,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4. 当当事人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尚未掌握的违法事实时,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5. 若当事人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有立功表现,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6.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若其存在违法行为,也可考虑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的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采取的,旨在减损其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从而达到惩戒目的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丰富多样,包括但不限于:

1. 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2.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

3. 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4. 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限制从业;

5. 实施行政拘留;

6. 其他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

重要的是,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若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并需罚款,应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进行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

1.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时,不予行政处罚,但需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无法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的状态下违法时,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管和治疗;

3. 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考虑不予行政处罚;

4. 若当事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主观过错,则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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