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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执法时是否需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2024-04-10 行政诉讼 阅读量: 38

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向接受检查的对象主动展示执法证件。这是法律规定的要求,用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警察身着制式警服、佩戴警号、装备齐全并驾驶警车执勤时,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他们无需额外出示警官证。然而,对于未满足上述条件的警察,他们在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如果被检查对象发现交警在执法时未主动展示执法证件,他们有权拒绝配合。

值得注意的是,执法资格证主要是警察内部管理的证件,并不对外公开。对于广大民众所熟知的警察而言,他们并没有所谓的“执法证”,而是依靠警察证作为执法时的身份证明。

执法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特征:

首先,它具备主动性,警察通常会积极地去履行自己的职责,无需等待被要求或指示。

其次,执法具有单方面性,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占据主导地位,其决策和行动对法律关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此外,执法的内容广泛,涉及国家对社会各个方面的组织和管理。

最后,执法的主体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定授权的机关和个人才能执行法律,行使执法权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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