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劳动工伤律师普法音频>> 为何一裁终局制度仍允许上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仲裁的一裁终局案件一旦作出裁决,当事人若对此不满,是不能通过上诉途径来寻求更高一级的司法裁决的。然而,当事人仍有机会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或提起诉讼。
我国法律确立了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意味着一旦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审理和裁决,该裁决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针对同一纠纷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都将不予受理。
但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裁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那么他们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1、裁决是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
2、裁决的事项并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对此进行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仲裁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了能够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
6、仲裁员在处理此案时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决的行为。
综上所述,尽管劳动仲裁的一裁终局案件不能上诉,但当事人仍有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