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损害赔偿律师普法音频>> 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含义
国家赔偿,指的是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法定职权的过程中,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据法律规定由国家进行赔偿的制度。在此情况下,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负有赔偿义务。
关于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部分,其范围涵盖了以下情形:
1. 涉及非法或违规的拘留以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指使他人以暴力手段导致公民身体受伤或死亡。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受伤或死亡。
5. 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公民身体受伤或死亡。
6.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7. 违法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或进行摊派。
9. 其他导致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
然而,在以下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
2. 损害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身行为而发生。
3. 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当两个或更多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并造成损害时,它们共同承担赔偿义务。
3. 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权力时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委托权力时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 若赔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若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则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6. 若复议机关加重了原侵权行为的损害,则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至于国家赔偿中的刑事赔偿部分,其范围包括:
1. 错误拘留没有犯罪事实或重大嫌疑的人。
2. 错误逮捕没有犯罪事实的人。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执行。
4. 刑讯逼供或以暴力手段导致公民身体受伤或死亡。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受伤或死亡。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
然而,在以下情况下,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1. 公民故意作虚假供述或伪造有罪证据导致被羁押或判刑。
2. 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3.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
5. 公民因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害。
6. 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