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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房产登记在王X和杜X二人名下,其二人为共有关系,其中该财产王x出资30万元。该30万元中有我出资的20万元,我占王X名下份额三分之二,我与王X也是该财产共有关系。王X在与杜X共有财产中,王X占五分之三份额,杜X为五分之二份额。我曾多次找王X要求分红并分割资产,但王X以不当借囗称,他与杜X共有财产的出租收益至今还没分红也并未分割。因此我向王X投资的20万元已20年至今血本无归。我依据民法典535条代位起诉杜X,要求分割共有资产。请问律师:
1,代位之诉是否成立?
2,如代位之诉不成立,如果我起诉王X要求分割资产,并清算共有资产收支账,并分红是否成立?希即回复。谢谢!
刘勇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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