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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劳动工伤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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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先生2017年10月份合资24.4万元共同经营一间店面。A 先生出资17.2万元。B 先生出资7.2万元。店面营业前在24.4万元中交了3万元作为店面押金。共同营业到2020年5月份双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店面共营业盈利为2万元左右。解除合同后店面由A 先生个人经营。解除合同时A 先生给回B 先生当时出资的7.2万元。请问在2017年10月至2020年5月(就双方解除合同前)的盈利怎么计算?押金3万元怎么计算?盈利是否是A. B 共有的?还是A 先生个人的。押金是否是A.B 先生共有的?还是A 先生个人的?

3位律师回复

李凡律师 广西-桂林  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

36"

32人收听

黄彬安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

47"

35人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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