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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先生2017年10月份合资24.4万元共同经营一间店面。A 先生出资17.2万元。B 先生出资7.2万元。店面营业前在24.4万元中交了3万元作为店面押金。共同营业到2020年5月份双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店面共营业盈利为2万元左右。解除合同后店面由A 先生个人经营。解除合同时A 先生给回B 先生当时出资的7.2万元。请问在2017年10月至2020年5月(就双方解除合同前)的盈利怎么计算?押金3万元怎么计算?盈利是否是A. B 共有的?还是A 先生个人的。押金是否是A.B 先生共有的?还是A 先生个人的?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张晓斌律师 四川-达州 四川省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
诉讼业务擅长民商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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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执业5年,执业期间代理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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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理论功底扎实,思维严谨,针对民商事案件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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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2020年期间,在青海旦珠岭律师事务所执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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