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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将罐车出租给乙方承运混凝土(因乙方经营拌合站),之后乙方已支付一部分租赁费给甲方,工程结束后,乙方一直不支付余下租赁款,至甲方租赁费不能实现,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赁费,甲方说将拌合站出租给丙方经营,法院判决实际使用人为丙方,乙方不是实际使用人而不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吗?
丁匀律师 贵州-贵阳 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吴军律师 贵州-贵阳 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
1、吴坤和律师,男,海南海口人,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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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民事及刑事各类诉讼业务以及为顾问公司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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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院从业经历,在执业期间办理过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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