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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将罐车出租给乙方承运混凝土(因乙方经营拌合站),之后乙方已支付一部分租赁费给甲方,工程结束后,乙方一直不支付余下租赁款,至甲方租赁费不能实现,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赁费,甲方说将拌合站出租给丙方经营,法院判决实际使用人为丙方,乙方不是实际使用人而不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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