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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所在的公司本来有两个合伙人,在2018年一月份的时候公司合伙人解体,剩下一个合伙人,然后我是8月7号进入该公司的,一月份时我经理口头上说我还是公司职员,老板还是原来的老板,就是公司不一样了,2月22号,即是年后回来,经理说公司不打算要美工的职位了,我要求公司赔偿一个月工资,(8月份到现在已经超过六个月)经理说不可能赔给我,最多我回去上满这个月(1月25号上到1月28,然后给我这个月的工资,一月份1号到24号是放假时间,其中带薪一个星期)我是有签过劳动合同的,请问我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权?
朱为敏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
李欣宇,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扎实掌握法学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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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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