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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抵押担保1个月前

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1.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8年5月3日至2021年5月3日期间(包括该期
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 在人民币100万元(大写: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
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公司(以下称“债务人”) 签署的《国内货物
买卖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以下称“主合同”) 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不
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
立前已经产生。
此条款约定的起始日期是2018年5月3日,且主合同签署日期为2018年5月3日。最高额抵押合同尾页的签署日期签署为2018年5月5日,可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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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果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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