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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房产纠纷1个月前

他们身为法官,不是为了代表法律的公平正义,而是为代表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大荔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师某在2015年一个民事纠纷案件上,受大荔县财政局某领导(师某已故妻子的领导)为他亲家一个债务纠纷案件的有利结果,而授意本法院某法官在还没有开庭的情况下,要求法官按照他的意思判决,某法官不服从,师某在不告知被告当事人的情况下临阵换法官,审判程序也不合法,导致错误判决被渭南中院发回重审。举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马某,马某在主持一个案件的再审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5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没有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不依据被申请人张某茹老公自己拿现金直接存给开发商冯某、睢某夫妇名下账户的事实铁证,违反《合同法》210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在不具备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决,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被申请人张某茹没有提交给付高某玲本人的银行和现金交付的债权凭证)及第二十一条等规定;违背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8日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做出违法判决,制造不公,望巡视组审查,为受害人主张公平正义,维护法官和法律的尊严!因我无数次在陕西高院申诉无果,特向贵大律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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笪龙秀律师 陕西-西安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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