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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事业单位于98年建一栋七层办公大楼,一至五楼为单位办公,六、七楼系单位职工宿舍,该办公大楼主要是用职工的福利所建,当时单位规定:职工宿舍按工龄和职务进行分配,分到住房的职工缴纳1.5到2.5万不等的价款,如果职工买商品房后退出,单位进行折旧后退回价款。由于后来单位领导更换,有些职工退出住房后单位领导并没有遵守原规定,而是按私人感情给予。某某2004年从单位调出,一直占有该住房,现在某某自建住房,单位应如何收回该套房。请问国家有没有相关规定?
黄庆强律师 广东-云浮 广东悦耘律师事务所
从事法律工作12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和代理、婚姻家庭、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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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冉律师法学理论知识丰富,善于灵活运用法律法规。执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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