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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事业单位于98年建一栋七层办公大楼,一至五楼为单位办公,六、七楼系单位职工宿舍,该办公大楼主要是用职工的福利所建,当时单位规定:职工宿舍按工龄和职务进行分配,分到住房的职工缴纳1.5到2.5万不等的价款,如果职工买商品房后退出,单位进行折旧后退回价款。由于后来单位领导更换,有些职工退出住房后单位领导并没有遵守原规定,而是按私人感情给予。某某2004年从单位调出,一直占有该住房,现在某某自建住房,单位应如何收回该套房。请问国家有没有相关规定?
黄庆强律师 广东-云浮 广东悦耘律师事务所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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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惠宁,重庆三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保险行业多年,擅长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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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法务。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基金从业资格证书、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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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从事律师行业数年,代理民事刑事案件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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