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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事业单位于98年建一栋七层办公大楼,一至五楼为单位办公,六、七楼系单位职工宿舍,该办公大楼主要是用职工的福利所建,当时单位规定:职工宿舍按工龄和职务进行分配,分到住房的职工缴纳1.5到2.5万不等的价款,如果职工买商品房后退出,单位进行折旧后退回价款。由于后来单位领导更换,有些职工退出住房后单位领导并没有遵守原规定,而是按私人感情给予。某某2004年从单位调出,一直占有该住房,现在某某自建住房,单位应如何收回该套房。请问国家有没有相关规定?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赵志国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凡涛律师事务所
2016/11----至今 在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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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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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致力于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建筑工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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