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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是同一个法人,同一个股东,同一个高管,虽然注册地址不同,但是办公地址都是同一个,联系电话也是同一个座机电话,是否能证明是同一家公司? 是否能成为法人人格混同的证据?
赵东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并执业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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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玲俐执业于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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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卫华律师,三级律师,在安徽亳州工作三十多年,具有丰富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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