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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新建办公楼建筑的不动产权证时,住建局说明原办公楼与新建筑均在原土地证批准使用的同一块土地范围上,现需将原办公楼及土地的相关证书与新建筑统一办理为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因国家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关于土地用途分类无原土地证上【综合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类别,故产权人须对土地用途登记类别进行变更,按照住建局提供的《土地用途自愿登记承诺书》的可选土地用途登记类别,有{其他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两项可选择,其中,“其他商服用地”批准使用年限为40年,“城镇住宅用地”批准使用年限为50年。
因我公司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如何选择时,若按照自愿登记的原则,出于批准使用年限长的缘由,我公司能否选择“城镇住宅用地”作为土地登记类别?对我公司经营是否有影响,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高学敏律师 云南-昆明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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