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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2010年4月份用自己名下贷款证(三年期)在信用社贷款10万元,李四为其担保,2013年4月贷款到期未还。2013年12月信用社与张三协商还本挂息,并换了担保人,其实并未还款,只是换了张10万元本金借据,将原来的10万元借款利息挂了起来。这期间信用社与张三一直未通知过李四,今年7月初,李四去银行办贷款,被告知系失信人员。在此之前,信用社从未找过李四。李四找到信用社,信用社要求李四将担保期间的贷款利息还清,才能给消除失信。信用社承认已超过诉讼时效。请问李四如何消除银行失信问题。
王红江律师 山东-德州 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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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业6年,已办理各类案件四百多宗,对各类案件有丰富的处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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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过刑事无罪辩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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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一直在法学领域研习实践。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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