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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2010年4月份用自己名下贷款证(三年期)在信用社贷款10万元,李四为其担保,2013年4月贷款到期未还。2013年12月信用社与张三协商还本挂息,并换了担保人,其实并未还款,只是换了张10万元本金借据,将原来的10万元借款利息挂了起来。这期间信用社与张三一直未通知过李四,今年7月初,李四去银行办贷款,被告知系失信人员。在此之前,信用社从未找过李四。李四找到信用社,信用社要求李四将担保期间的贷款利息还清,才能给消除失信。信用社承认已超过诉讼时效。请问李四如何消除银行失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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