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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我租赁一间商铺,对方要求一次性交三年房租共计40万,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开了一张收款收据,收据写了房租三年,但没有写房租的计算时间。交款时,对方承诺交钱后可以装修,经营(有人证和录音),不算房租,等疫情过后统一计算房租。2021年4月-6月,在商场的统一要求下开业了三个月,因疫情原因,经营效益惨淡。2021年6月我因突发重病无法经营,当时家人协调商场管委会,诉说我得病无法经营,要求退租,对方拒绝。2021年8月,全国第二波疫情出现,该商场一直处于半关闭状态,我们租赁的餐饮区域一共36家,只有2家在开业,其余均在关闭。我于2021年10月诉到法院:提出因疫情原因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剩余租金。但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因疫情原因对方已给我减免了24个月的房租,已对我进行补偿,不支持我以疫情原因解除合同。从对方所算的计租时间算起,已经过去34个月,就算减免24月房租,我还需承担10个月房租10万元。到现在该商场的餐饮区只开业了6家,其余30家还是关门状态,现在我转租也转不出去,每天还算着房租,我本人右手已丧失劳动力。我能否再次向法院诉讼,以身体不好,与对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方违返承诺约定,要求对方赔偿我的经济损失,退还预收的房租?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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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党员,法学本科毕业,擅长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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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常德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员,常德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常德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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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97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1998年开始执业,执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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