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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行双向选择选择,剥夺员工原有岗位,要求员工自行寻找岗位,找不到岗位或不参加双选就待岗,在人员与岗位刚好匹配的情况下,也要至少待岗一月,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此规定没有通过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或公会讨论通过,是领导班子自行制定的。本人因其违反合同和违反劳动法拒绝参与。后单位在未与我协商,也未发待岗通知书的情况下口头通知我待岗,停止工作只发基本生活费。我将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及待岗期间工资差额,法院以合同中未注明不能变更岗位,以及合同中有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合同是2007年签订是套式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岗位及薪酬。期限一年,之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我未间断一直工作至今,劳动关系认定上已经获得我和单位双方的确认)认定单位双选是企业自主权并以此为由单方面将我强制待岗是合法的,支持解除劳动合同但无经济补偿。我想二审,翻案的机会大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张晓斌律师 四川-达州 四川省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
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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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利代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咨询师,获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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