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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儿子在学校体育课上,在老师下达跑步指令后,在跑步过程中无意碰到另一位同学导致该同学手臂骨折且需手术治疗。该课程原本应由校方正式职工吉某授课,但该老师带着校方未签约实习体育老师,在课程开始时,由实习老师点名后便离开,直到事发时均由该实习老师单独授课。实习老师在下达让男生跑步的指令后,离开操场去给班里的女生测沙包,直到事发,由学生将他叫回。事发第一时间家长到场后,本应给孩子上课或本应监督实习老师上课却离开的吉某,让班里一位孩子向家长陈述事发经过,且说明只有这位孩子看到了全过程。事发当天下午,吉某与代课实习老师两人找到事发班级的班主任,提出不要上报领导,导致此时间瞒报一周。一周后受伤同学因伤势严重,故我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和对方孩子的监护人,在一起完成对事发当天在场孩子的大量走访后,得到的孩子们口供基本一致(确认事发时老师均如上述未尽到监管责任),且从班主任处得知体育老师有故意且恶意的瞒报行为,鉴于对于课上监管缺失和事后瞒报情节严重,均双方监护人决定向校方追责。请问整个事情如何划分责任?校方是否该负全责?(两位当事孩子均不满十岁)感谢!
王慎云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李成竹律师 浙江-杭州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张志霞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鼎邦律师事务所
吴月华律师具有法学、金融学双学位,曾任职某大型央企和吉林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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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侵权类纠纷,工伤人损,债权债务,买卖合同,离婚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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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名誉合伙人,盈科党总支副书记,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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