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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遗留下的房屋及宅基,属集体性质。在五个兄妹还没有办理继承手续的情况下,就被其中一个兄弟占用,并将三层楼房拆除建成九层楼房。因为所建房屋没有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属于违章建筑,被市城管大队作罚款处理后,于是,集体性质宅基变为国有土地。而我兄弟在父母遗留的宅基地上建完房后, 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便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 。我得知后,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土地资源局为当事人办理的房产土地证书。结果,复议申请被驳回,理由是,我兄弟所建房屋的宅基地性质改变后,即由集体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就与我这个继承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了。 请问律师, 我的继承权就如此丧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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