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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婚姻家庭1个月前

离婚五年,前夫前前婆婆阻挠接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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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良燕律师 湖北-宜昌 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

  •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现在一要看你们离婚时关于孩子探视是怎么约定的,如果离婚协议约定可以定期探视、接送孩子,但男方拒绝、阻挠女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你可以以探望权纠纷向法院起诉,男方仍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二是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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