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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疫情相关1个月前

¥80.00

我是药店的经理,于1月23号进购3M口罩1000个,当时供货人说是后续可以提供相关票据,但我进货之后在药店销售完,再联系此人联系不上,并把我微信删除,电话不接,现有顾客举报说我这个是假口罩
顾客提供证据:口罩实物以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与我店客服的聊天截图:截图内容为购买的口罩怀疑是假的,我们客服说查一下并回复给他,后续是通过语音内容沟通的,不知对方是否有录音。
由于我这里没有进货票据,销售也是手工记账,没办法提供相应证明。
先案件于市场局处理当中,麻烦老师帮忙解答我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有什么办法可以将罪名降低。

查看刘鹤律师的回答

刘鹤律师 天津-和平区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您好,首先我们将这个情况可承担的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一,民事责任
    基于您作为销售方,已经与顾客之间客观成立买卖法律关系,但这样的法律关系不只适用合同法律规定,重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时若确定销售产品系以次充好,则消费者有权利请求您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行政责任:您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刑事责任:基于销售口罩数量1000元,若所得少于五万元,则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处理办法:
    第一,经检测确定所销售口罩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系假货
    第二,积极联系消费者,告知我方不存在主观故意,可进行退货(这点最重要);
    第三,保存好所有的进货信息及相关材料;
    第四,基于目前情况特殊,所以相关部门会严格查处,但不会超过以上处罚,积极配合即可。
    解答至此,若有疑问,可电话联系。

    1个月前

  • 另,补充一个法律知识:进货渠道存在问题,但产品质量没有问题,这也是可以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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