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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详细分辨出全职员工与兼职员工的区别吗?我现在的这个情况就是,我与全职员工签署一样的劳动合同(我是签到了2020.06)虽然这样签但是我实际做过年期间一个月的。现在就是疫情比较严重然后这个做长期的就依旧有过年期间的一些福利,比如初一到初五在厦门员工有每天一百的红包这是本应有的,然后就说我们兼职没有(我们这种做一个月的在店里领班店长都统称兼职)另外全职现在还有按厦门最低底薪1800领,我们也是没有的,全职在领这个的前提是要先把本月休息加年休先休完才能领,在这里我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兼职员工全职员工这样区分开吗?如果说没有的话我在想能不能让我们兼职跟全职一样的去领这个福利呢?即使做出一些让步我觉得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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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来强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共党员,服务过多家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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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从事法律工作,致力于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事务、合同纠纷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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