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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以法律知识欠缺的90后手机店店主,亦或法人(店面营业执照为一般纳税人公司性质)。2016年年底,被一“起诉专业户”公司以我店销售厂家提供的赠品-礼品盒中的自拍杆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万元。(对方买了两杆自拍杆,供刷卡支付30×2=60元),前两天收到法院的审判结果为我方赔偿对方1.2万元,并支付法院受理费1000多元。面对这个结果,我有两点疑虑,其一,对方公司提供的收款证据为加盖我司发票专用章的电子收据,并非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此电子收据上的制单人为“李×”(此人职务为我司财务主管),其二,对方刷卡支付条上的抬头为“个体户李×”(与财务主管同名),收款抬头名称而非我司。请问老师,法院的审判结果合理吗?60元的两杆自拍杆赔偿1.2万元,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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